日前,备受关注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集团)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大高新公司)关于“恒大冰泉”商标与“恒大”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恒大高新公司一直用以维权的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这对恒大高新公司而言,无疑是“致命一击”。不过根据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还不能最终宣判恒大高新公司的相关权利无效,因为对于商评委的裁定权利人如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目前,恒大高新公司已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恒大”商标最终命运将会如何仍然未知。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符号,只有投入到实际的使用中,才能发挥其基本功能。如果被核准注册后搁置不用,尽管法律为其预留了空间,但是这个空间不是无限度的。连续多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已经失去了其最基本的价值,沦落为“死商标”,那么“易主”对其来说自然是最好的归宿。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得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商标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使用义务。
在实践中,商标被提出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通常有两个原因:第一,商标寓意较好,其他企业也想要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但是该商标已被注册,遂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先已注册商标,从而使得在后申请人可以顺利获准注册在后商标;第二,在先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阻碍了他人在后商标的注册,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先已注册商标,从而使得在后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得以获准注册。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但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数量有限,因此任何一件核准注册满3年的商标都有可能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避免自身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提出撤销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
哪些使用证据是预防自身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的有力证据?对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章对商标的使用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下: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用品上;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有很多种,较为常见的包括协议、票据、宣传资料等。商标注册人提供这些证据并不困难,但是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多商标权利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从而导致其证明力降低。因此,企业在留存使用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日常对商标的使用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在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时,许多商标权利人往往会出于商品包装、美观等需要,随意改变商标的使用形式。如果仅仅是字体的轻微改变,整体商标的显著性没有发生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商评委在认定商标使用证据是否有效时,一般持相对宽松的态度。但如果在实际使用时对商标进行了其他改变,如商标本是中文,在实际使用中又增加了图形或英文要素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涉案商标,都有可能导致自身商标被撤销注册。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去伪存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真实性的问题通常会予以严格的把关。而原件证据材料是证明真实性最直接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三,商标使用证据之间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三要素。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证据需能同时证明三要素:即商标标识、使用商品或服务、使用时间。有很多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内容单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使用的。如商标附着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服务的菜单、价目表上,这些证据根本无法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自然很难被商标局予以采纳。通常情况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如合同、发票、维修维护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都是比较“优质”的使用证据,也是企业比较容易保存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公开性,证据之间容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应尽量体现出商标标识,同时对商标进行规范使用,做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同时合同的签订时间一定要明确。而合同通常在实际履行后,才具有证明力。因此发票、收据、进出货单、维修维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同样非常重要。为了明确体现出商标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时,商品的名称一定不要用简称、甚至型号来代替,以免使证据的针对性模糊化,从而导致证据效力降低。在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包括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广告牌、展览会或博览会等,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的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等,同时能够签订协议的,尽量签订广告协议,并同时开具发票。
第四,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视为对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种,作为财产权可以被处分的。因此商标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当权利人短期内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时,可以将商标转让或许可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进行使用。当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亦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商标不被撤销。
在我国常用汉字只有8000个左右,随着商标申请注册量的不断增加,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标识的资源越来越少,因此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人获得商标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着较高的应用频率。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留存、整理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只有这样,任凭谁提“撤三”,都能将自身商标稳稳地攥在手心,不被轻易“易主”。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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